(1)护照为重要身份证件,应妥为保存使用,不得损毁、涂改、转让。
(2)颁发护照和护照延期、加注及换发、补发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公安厅(局)及授权的公安机关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办理。
(3)已经在外国定居的公民要及时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办理加注手续。
(4)护照遗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、领事机关报告挂失声明并申领新护照。
一、在出境前遗失
(1)在遗失地公安机关开据挂失证明;
(2)在护照签发地所属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;
(3)凭备案证明到当地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报社登报,声明作废;
(4)自登报日起3个月之后申请人可以提交挂失证明、作废声明、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,在各地区出入境管理处申请补发。
二、在境外遗失
(1)提交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》;
(2)提交户口簿、身份证原件和相应复印件;
(3)在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办理,等待与遗失地我国驻外使领馆核实后补发。
三、在外长期居住短期回国遗失
(1)在遗失地公安机关开据挂失证明;
(2)在签发地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备案;
(3)凭备案证明到出入境管理处指定的报社登报,声明作废;
(4)提交挂失证明、作废声明和在国外定居、学习、工作的有效证明,申请补发。